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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登记机关应否受理 被告人不到庭的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来源: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登记机关应否受理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符合关于夫妻自愿离婚的规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要求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必须适用诉讼离婚。


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者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可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为诉讼,或者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方协商,对离婚、、财产和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达成协议后,一般应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结案。







被告人不到庭的离婚案件

首先,原告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到庭,此说法是正确的。根据规定,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均应到庭参加诉讼,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该法虽然有离婚诉讼有双方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规定,但并不意ζ着如果一方不到庭参加诉讼,另一方的离婚诉讼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规定和缺席判决制度和公告送达制度,仍可以维护另一方的请求离婚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一方为了不离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为了保护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诉权,规定,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综上所述,对不出庭应诉的被告,法院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如果公告期满后,被告δ应诉,也视为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这样,离婚诉讼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保护了。





离婚诉讼中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多数的离婚诉讼都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那么,这种情况 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一、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及应对。


1、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点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要面临离婚之时,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对于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就可能存在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面临难得的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处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字写入房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 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第一、 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第三、 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常见股市资金隐匿问题及防范。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 公司、企业股份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在离婚时,对于另一方再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一般要通过专业的律师协助来处理比较合适。


四、 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隐匿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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