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后财产纠纷

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子女抚养权变更去哪办理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来源: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子女抚养权变更去哪办理

  每天的生活都是变幻无穷的,同样的父母在带孩子这一块也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那么关于有些子女抚养权变更去哪办理呢,想必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下面就由给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子女抚养权变更去哪办理

  根据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是对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办理公证。


  二、哪些情况办理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院应该酌情处理。


  三、哪些情况可以增加抚养费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我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应证据主要是:


  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


  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我们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去哪办理的情形,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能够协商一致的就由双方协调好,不能协商处理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还有什么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Copyright © 2008-2020

南宁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